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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8年7月10日為換證期限,如民眾屆期未辦理換證者, 主管機關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桃社障字第1080023693號函通知,

民眾持有永久校旗身心障礙手冊且尚未辦理換證者,

依身權法第106條規定,108年7月10日為換證期限,

如民眾屆期未辦理換證者,主管機關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相關作業疑義,請逕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科需求評估中心洽詢,電話:03-36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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