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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108學年度國民中小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桃園市10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完整版請參閱附件)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桃園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貳、目的:

一、維護學生受教權,落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期使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切而無障礙之教育服務。

二、統一辦理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入學轉銜鑑定安置工作,推展入學「零拒絕」概念,以減少特殊需求學生入學之困擾。

 

參、指導單位:

教育部學前及國民教育署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中原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肆、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伍、承辦單位:

東門國小(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陸、鑑定申請資格:

一、國小升國中(新生)

(一) 設籍於桃園市(具居住事實)或設學籍於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二) 國小畢業生。

(三) 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確認及疑似特教生或在校六年級疑似生

 

二、學前升國小(新生)

(一)設籍於桃園市(具居住事實)

(二)學前108學年度應入國民小學者(101年9月2日~102年9月1日)

(三)鑑輔會鑑定確認及疑似特教生或在校應屆大班疑似生。

三、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在校生

(一) 設籍於桃園市(具居住事實)或設學籍於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二) 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學生(9年級原則上不受理,為特殊情形不在此例),且經設籍學校進行校內轉介前介入輔導後,觀察評估具有疑似身心障礙特徵(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鑑定基準)者,並符合下列任一組內情形者:(以下各項組別之申請資格請參閱附件)

1.智能障礙、多重障礙組、其他障礙

2.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組

3.肢體障礙、腦性麻痺組

4.身體病弱或其他障礙組

5.學習障礙組

6.情緒行為障礙組

7.自閉症類組

8.放棄特教服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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