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轉知】110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簡章

110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簡章

 

一、簡章報名
(一)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共分三種簡章,學生僅能選擇一種簡章報名,不得重複,且不得重複參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其他直轄市自行辦理之適性輔導安置,違者取消本安置資格

(二)報名資格:(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修)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同等學歷(力)依「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2.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符合資格之學生。
   3.108年 12 月 31 日前 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

(三)各障礙類別依簡章資格選擇報名,如非屬表列障礙類別,依鑑輔會鑑定辦理。

(四)欲選填及安置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及國立和美實驗學校為全國區特殊教育學校者,請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簡章報名辦理。

(五)應屆畢業生由國中集體報名,非應屆畢業生請回原就讀國中報名。
 

二、安置作業
(一)學生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可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輔導安置名額,但經由其他管道同時錄取者,僅能擇一 錄取結果報到,違者取消本簡章安置資格。

(二)循「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報名者,皆須參加能力評估,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安置工作小組(以下簡稱鑑定安置工作小組)得依據學生能力評估結果,訂定切截點安置標準,達標準者方可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未達標準者,得由鑑定安置工作小組決議安置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

(三)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安置作業,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時間及地點由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逕行通知,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者,應填寫唱名分發委託書(參見簡章內附件)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唱名分發;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不予安置。

(四)循「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報名者,經審議身心狀況及其填報之志願後,如有不適性者,必要時辦理「晤談」。須參加晤談之學生請原就讀國中教師或輔導教師務必出席,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陪同參加晤談。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未能陪同,應填寫委託書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參加晤談。

(五)經安置學校發現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將取消安置並不得註冊入學;入學後始被發現者,得依安置學校規定撤銷學籍。國中端如有作業不實或違反本適性輔導安置規定之情事,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三、餘額安置
(一)報名餘額安置,應同時符合以下資格者:
   1.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
   2.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皆未獲錄取。
   3.符合本簡章報名資格。

(二)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名額,僅限安置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四、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將依109 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緊急及重大事件處理方式(公告於 109 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網)辦理。
 
如有需下載簡章者,請至以下網頁下載電子簡章:

https://tu-adapt.set.edu.tw/?fbclid=IwAR0rIwSvf8oLU_CC8HAt9_wkzafTAWTvf7y-bQ4x09yf973SQ4Uy8HAGJHg

 

 

回目錄